丽水市 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丽人社〔2020〕17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51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丽人社〔2019〕24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80元,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在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增加部分不列入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基数)。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城乡居民的关心,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3日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