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钦医保发〔2020〕37号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社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4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起,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三统一”(统一保障水平,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承办服务),为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问题

 

(一)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个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除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外,其余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包括乙、丙类医药费先由个人自付部分和目录内超限价部分)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二)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属于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城乡特殊困难人员”)的,起付线为4000元。

 

(三)支付比例。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表中比例进行分段支付:

 

 

属于“城乡特殊困难人员”的,报销比例在同档次基础上提高10%。

 

(四)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属于“城乡特殊困难人员”的,取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

 

二、关于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问题

 

目前,自治区医保局和广西银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正在开展选定承办大病保险单位的招投标工作,期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全市统一调整系统参数,确保参保城乡居民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桂医保规〔2020〕4号文件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出院时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赔付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待自治区明确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后,再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结算补拨相关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学习和宣传解读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新的大病保险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政策,使群众广泛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二)加强协作配合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险工作,确保不因政策变动和承办单位的改变影响城乡居民看病就医和大病保险待遇的落实。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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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钦州市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png

来源: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