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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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建设,做好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升见习质量,根据《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4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在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进行岗位实践,积累工作经验,培养职业技能,促进实现就业的活动。符合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并履行就业见习协议的,称为就业见习人员。

 

第三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政府引导、财政扶持的原则,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就业见习工作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就业见习基地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就业见习工作的直接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本市就业见习总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分解年度计划指标到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组织考核;

 

(三)负责开展就业见习基地的审核、管理、考核评估、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就业见习基地发布岗位的审核;

 

(五)负责进入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人员审核;

 

(六)负责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年度预决算的编制以及就业见习补贴的审核发放;

 

(七)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的其他有关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本级就业见习补助资金;

 

(二)根据人社部门申请,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管理和经办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申报的受理、初审;

 

(二)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市级部门开展考核评估;

 

(三)负责落实市就业见习计划,完成年度指标,负责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开发见习岗位,负责进入县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人员审核;

 

(四)负责就业见习补贴审核发放。

 

第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实施就业见习,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工作方案,明确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见习管理工作;

 

(二)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见习人员招收确认工作;

 

(三)建立带教制度,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培训活动。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放就业见习人员待遇,落实就业见习政策;

 

(四)为见习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卫生防护等条件;

 

(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就业见习基地

 

第九条 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均可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是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载体。

 

第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5人及以上就业见习岗位,且提供的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要求;

 

(二)申报单位应设有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技能成熟、经验丰富的带教人员,制定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计划及考核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申报单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四)申报单位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提交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就业见习制度等,根据属地原则向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一般为县级见习基地。经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且发布岗位数超过40个,管理规范的,可申报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近3年平均每年发布就业见习岗位40个以上,见习人员到岗率超过50%,见习期满后留用率超过50%的,可推荐申报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和期限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青年(含港澳台青年)可以申报成为就业见习人员: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除每年1~3月可与当年度毕业的在校生签订为期6个月的见习协议外,其余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因特殊原因造成就业见习中断的,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见习期可适当顺延,顺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不能继续进行见习活动的,可提前终止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不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或见习协议的,就业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按照双向选择、平等协商的原则,由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对象沟通确认。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发布见习岗位。见习对象可在“江苏省智慧就业云平台”,或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申请见习岗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为保证就业见习质量,每名带教老师同期带教学员原则上不超过15名。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与见习对象同意确认后,就业见习基地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提交拟录用的见习人员名单。县级就业见习基地人员由所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人员身份确认后,一般从下个月1号起计算见习期。见习期间,基地应遵守就业见习协议,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工作环境和岗位要求,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六章 政策待遇

 

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符合条件的,见习期满后由基地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申请就业见习专项补贴。

 

(一)基本生活补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出勤天数大于等于15天的,见习基地可申请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70%,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基本生活补贴作相应调整。生活补贴按月计算,见习不满一个月的不予补贴。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鼓励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独立工伤保险或补充购买商业保险。

 

(三)指导管理费(带教补贴):带教一名见习人员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补贴。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基地的带教补贴可适当提高。

 

(四)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并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留用率超过50%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但提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见习协议期限给予见习基地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第二十三条 见习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至见习基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市就业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就业见习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不达标的就业见习基地,帮助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全市就业见习评比表彰工作,评选泰州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就业见习优秀带教老师、优秀就业见习人员,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没有发布就业见习岗位或者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未招录就业见习人员,或有其他不宜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终止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同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由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市级就业见习基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县级就业见习基地所需经费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部门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