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东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名单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0号)等文件规定,现增加以下机构为我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协议期限为2023年12月6日-2026年7月10日。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1日


来源:东莞市人社局·社保频道
发布: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