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 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告


大庆市建筑业工程项目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用工工伤保险权益,结合工伤保险上线新系统实际,现就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事宜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建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二、网报路径

 

全省新工伤系统已上线,建筑业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通过单位网报端进行操作。

 

特别提示

 

新系统网址: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或百度搜索“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极速浏览器。

 

为方便施工企业随时用工,即时为用工办理参保,大庆市社保中心在微信上为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用工人员补充了“小程序”登记方式:

 

(一)地址:在微信“大庆人社”公众号业务专栏里“建筑业工伤参保”。

 

(二)使用条件:办理参保时间为非工作日时间,以及无法及时进行一体化平台和线下参保的情况。

 

(三)注意事项:作为线下参保登记的补充登记方式,不等同于完成参保,各施工单位需要在小程序完成登记后,及时到各县、区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原则

 

1、原有缴费途径变更

 

新施工建筑工程项目的缴费途径已变更,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建筑工程项的工伤保险费。

 

2、尽快完成企业建户

 

需要办理建户的工程项目,应在网报端按要求提交材料建户,待平台审核通过后将发送缴费数据到税务局,缴费单位到项目所在区税务局缴纳工伤保险费。

 

3、及时开展工伤人员补录

 

现系统已升级完成,已经办理完开户手续仍在正常开工的项目,需要将系统升级前和系统升级期间参加工伤保险且已认定为工伤的人员信息进行补录新系统,避免影响工伤参保人员待遇给付。

 

四、具体流程

 

1、工程项目参保

 

分为跨机构参保和跨省参保。跨机构参保可直接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登记”;跨省参保则先做“单位参保”,再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登记”。申请跨机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登记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区社保中心做新参。

 

2、建筑企业用工工伤保险建户

 

操作规则:由总承包单位办理用工人员工伤保险,总承包单位应先办理“单位参保”,且建户填写基本信息时险种选“工伤保险”,审核通过后进入系统选“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登记”,按要求填信息、提申请。其中,缴费核算方式选“按工程项目核算”,工程编号填“机构编码(前6位)+申报时间(年月日)+建户顺序(0001)”。

 

例如:此工程项目的施工地为大庆高新区的机构代码为23060711,企业开户申报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那此项目的工程编号就是230607202310160001。

 

相关一体化平台经办机构设置情况

 

 

3、工程项目人员新增

 

具体操作:登录一体化平台受理端(新系统网址: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或百度搜索“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极速浏览器)。选择“企业用户”,点击“工程项目人员新增”添加工程项目参保人员。

 

办理业务的系统模块如下图

 

 

注:如果企业出现注册不了或者花名册登记失败等情况,及时联系项目参保地社保中心或到社保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及时录入,避免因为时间延误导致发生的工伤待遇无法及时核销。

 

所需材料:

 

一、项目参保:

 

(1)社会保险(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登记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施工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无原件,施工合同复印件需加盖红色公章,注:如施工合同还未签订的项目,企业可先暂时提交《中标通知书》)及《大庆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信息变动表》(或《发包备案表》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建筑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还需上传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7)《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申报承诺书》。

 

二、项目人员新增:

 

(1)《按项目参保人员花名册》;

 

(2)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承诺书。

 

此前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来源: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相关业务链接:

  1.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来源: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