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公管委〔2023〕7号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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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湖北省住建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方案》(鄂建办〔2019〕138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包括流动性不足和过剩风险。流动性不足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超过85%,不能及时满足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流动性过剩,即个贷率在85%以下,形成的资金流动性过剩。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管控、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对个贷率的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发展趋势预判,建立流动性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管控措施。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时,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包括:

 

(一)合理配置结余资金不同期限的存款结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充分运用结余资金调度规则,发挥资金杠杆调节作用,大力促进公积金业务发展;

 

(三)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门槛,加大贷款发放力度,“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时,实施“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分三个级别实施响应措施。

 

(一)一级响应:个贷率在85%—90%之间

 

1.暂停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暂停办理除湖北省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的异地贷款业务;

 

3.暂停办理除湖北省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的异地购房提取业务;

 

4.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与结清前次贷款间隔12个月以上;

 

5.必要时可采取贷款轮候发放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先受理审核,再根据资金状况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受理次序发放贷款。

 

(二)二级响应:个贷率在90%—95%之间

 

1.暂停办理所有异地缴存本地公积金购房贷款业务;

 

2.暂停办理所有本地缴存异地公积金购房、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公积金业务;

 

3.降低个人实贷额度系数:首套首贷可贷额度由100%调整至80%;非首套首贷可贷额度,调整至60%。

 

(三)三级响应:个贷率在95%以上

 

在实施二级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持续监控资金流动性情况。同时启动资金筹措方案,提前兑付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或银行流动性贷款等融资工具筹措资金。

 

第六条 当个贷率连续3个月满足风险等级条件,通过综合研判,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启动风险防控响应措施后,应加强对各项业务指标的监控,关注资金走向,做好数据分析。当个贷率至另一区间稳定运行3个月后,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情况,调整响应级别,直到流动性恢复正常后解除响应措施。

 

第七条 如遇住房公积金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况,通过分析资金供需情况判断对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出台应急措施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八条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在各级响应措施启动和取消时,应及时通过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长江中游城市群包括武汉、长沙、合肥、南昌、黄石、岳阳、九江、黄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等20个长江中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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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