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公管委〔2023〕3号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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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坚持互助共济、租购并举、房住不炒、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有条件地支持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

 

第五条 对购房提取房屋套数的认定

 

(一)首套自住房提取认定:是指职工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的住建、不动产等部门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提取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自住房提取。

 

(二)第二套自住房提取认定:是指职工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的住建、不动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已有一套自住房或者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认定为第二套自住房提取。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封存满六个月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在岗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未超过2套,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或子女购买本市首套普通自住住房。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状态,其公积金未欠缴1个月及以上,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职工及配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外的事由提取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及偿还其房屋贷款本息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信息为准);

 

(四)以赠与、继承、分割、婚姻约定、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职工及配偶在长江中游城市群以外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六)配偶在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七)职工与他人(非直系亲属)共有产权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八)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频繁交易(2次或2次以上),已办理过一次公积金提取业务的;

 

(九)直系亲属间住房产权交易的;

 

(十)同一套房屋其直系亲属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三章 提取资料、条件、时限及额度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基本资料(在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银行开设的一类银行储蓄账户、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

 

职工配偶申请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受托人是职工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职工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应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不同提取类别,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购买商品房

 

提取资料: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提取时限:购买首套商品房,凭购房合同提取的,可以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一次。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可以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提取一次,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发生不符合提取条件时终止提取。

 

购买第二套商品房,只能在购房合同备案或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12个月内提取一次,同时终止首套自住商品房提取资格。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的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

 

(二)购买存量房

 

提取资料:《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提取时限:购买首套存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可以提取一次,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发生不符合提取条件时终止提取。

 

购买第二套存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12个月内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同时终止首套存量房提取资格。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的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提取资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超出还建面积购房款付款凭证。

 

提取时限: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自超出还建面积购房款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的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建面积购房款。

 

(四)建造、翻建自住房

 

提取资料: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村农业局等部门批准或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施工合同、施工预算表、购买主要建筑材料的增值税发票。

 

提取时限: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自《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起1年内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的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五)大修自住房

 

提取资料: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不动产权证书》、购买主要建筑材料的增值税发票。

 

提取时限: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自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出具之日起1年内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的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六)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提取条件:职工及配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正常还款无逾期。

 

提取资料:与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银行信贷系统出具的近12个月还款流水明细及1个月内未还贷款本金余额表。

 

提取时限: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办理,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的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结清最后一期贷款后一年内可提取近一个年度内的应还贷款本息。

 

(七)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提取条件:职工及配偶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无逾期。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的前提下,有剩余的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商贷部分近一个年度的应还贷款本息。

 

提取资料: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组合贷款借款合同、银行信贷系统出具的近12个月商贷还款流水明细及1个月内未还贷款本金余额表。

 

提取时限: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办理,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的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结清最后一期贷款后一年内可提取近一个年度内的应还贷款本息。

 

(八)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条件:职工及配偶购买异地自住房已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无逾期。

 

提取资料: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异地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近12个月还款流水明细及1个月内未还贷款本金余额表。

 

提取时限: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办理,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的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结清最后一期贷款后一年内可提取近一个年度内的应还贷款本息。

 

(九)租房

 

提取条件:职工及配偶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提取资料:除基本资料外无需其他资料。

 

提取时限:每年提取1次,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的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

 

(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提取条件: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

 

提取资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含费用分摊方案),项目验收报告(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提取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实际出资证明(付款发票或收据)。

 

提取时限: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自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年内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的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自付费用金额。

 

(十一)离休、退休

 

提取条件:职工已离休、退休的,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退休封存。

 

提取资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基本资料外无需其他资料。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需核实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条件: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离职封存。

 

提取资料:除基本资料外无需其他资料。

 

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十三)出境定居

 

提取条件:职工已注销户籍或出境定居。

 

提取资料: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十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取条件: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

 

提取资料: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销户证明或死亡通知书)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合法继承人为2人以上的需持身份证和关系资料同时到场签字,明确提取办理人。不能同时到场签字的,提取办理人需签订《承诺书》。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提供公证部门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需要公证的,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公证的,提取办理人需签订《承诺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公积金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核实其他相关资料或安排人员到现场查勘核实相关情况。

 

第四章 网上提取

 

第十六条 职工可凭提取资料向公积金驿站(智能自助终端)、手机公积金PC端、手机公积金APP、湖北政务服务网等服务渠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失信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鄂州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公积金中心信用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发布的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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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