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同意增补第二批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省直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相关定点零售药店、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增补第二批纳入省直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机构范围

 

根据省直医保和合肥市医保“同城同策”原则要求,决定逐步将合肥市市区第二批已签订协议的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省直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管理。本次第二批增补名单见附件。

 

二、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机构管理

 

纳入省直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在开通相关服务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信息平台对接。一是按省直医保部门要求,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全面、准确、实时地向省直医保经办机构上传“进销存”数据。二是完成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贯标、信息系统改造和联网测试等工作后,才可正式开通本级药店的省直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联网结算服务。

 

(二)规范店面前期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要标明零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参考价)。二是根据我省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建设要求,继续配合省直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应用,实现省内定点医药机构处方流转电子化。

 

三、其他事项

 

(一)规范宣传培训。上述定点零售药店,正式开通本级药店的省直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联网结算服务后才可向外宣传信息,避免参保人员到店无法结算。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组织所属相关人员培训,熟悉医保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要配合医保部门做好相关医保政策落地工作。

 

(二)严格落实医保政策。定点零售药店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医保部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将不定期通过智能审核、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查处虚构、串换药品和医用耗材等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合肥市实行同步处理机制,并适时向全省通报。

 

(三)其余未尽事项均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附件:纳入省直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第二批增补)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