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 关于开展2023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工作的公告


普洱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落实2023年失业保险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云社险通〔2023〕9号)要求,普洱市正在开展2023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对象及范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 个月)以上的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 (工种)同一等级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二)政策标准

 

全省范围内统一补贴标准,按照五级(初级)1000元、四级(中级)1500元、三级(高级)2000元的标准发放。

 

(三)申请方式

 

参保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险中心或通过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http://hrss.yn.gov.cn/jyj/)、“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对于2022年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前达到申领条件的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中心通过线下窗口受理审核。

 

审核通过的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审核不通过的,参保地社会保险中心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执行时间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稳岗返还政策

 

(一)对象及范围

 

参保企业2022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2022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 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且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的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是指实际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保险费,不包括补缴以前年度保险费。

 

(二)政策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2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按2020年减免企业失业保险费划型办法执行。享受过2022 年失业保险缓缴政策的企业,足额补缴后方可享受稳岗返还。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只能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办理方式

 

企业不需主动申报,由参保地社会保险中心按照“免申即享”方式办理。

 

(四)执行时间

 

执行至2023年12月31 日。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对象及范围

 

2023年1月1日后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僵尸企业”不能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一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失业青年,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历年身份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

 

(二)政策标准

 

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三)办理方式

 

参保地社会保险中心根据省级系统比对数据,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并主动告知。企业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和参保地社会保险中心窗口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放。

 

(四)执行时间

 

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温馨提醒

 

(一)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对相关政策有疑问的,请及时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社会保险中心咨询。

 

(二)联系人请务必保持登记的手机号码通信畅通,提交银行卡状态、对公账户正常。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8日

 

附件:普洱市各县(区)社会保险中心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相关业务链接:

  1. 云南省公共就业网上服务办事大厅
  2. 就业彩云南·服务大厅(微信版)

来源: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