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同意第三批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省直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相关定点零售药店、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将省内部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省直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机构范围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 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属地管理,省内互认”的要求,在已有开通省直医保直接联网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将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推荐上报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第三批省直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管理。

 

二、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机构管理

 

纳入省直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在开通相关服务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信息平台对接。一是按省直医保部门要求,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全面、准确、实时地向省直医保经办机构上传“进销存”数据。二是完成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贯标、信息系统改造和联网测试等工作后,才可正式开通本级药店的省直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联网结算服务。

 

(二)规范店面前期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要标明零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参考价)。二是根据我省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建设要求,继续配合省直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应用,实现省内定点医药机构处方流转电子化。

 

三、其他事项

 

(一)规范宣传信息。上述定点零售药店,正式开通本级药店的省直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联网结算服务后才可向外宣传信息,避免参保人员到店无法结算。

 

(二)严格落实医保政策。定点零售药店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医保部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将不定期通过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严厉查处虚构、串换药品和医用耗材等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向全省通报。

 

(三)其余未尽事项均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附件:纳入省直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第三批)

 

 

注:第三批纳入省直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各机构自愿申请,经各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要求遴选上报:

 

(一)在已有开通省直医保直接联网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已被纳入当地门诊统筹管理,并已与该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相关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

 

(二)在当地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医保基金支出排名前十位的。

 

(三)不得在省市两级医保、卫健、药监、市监等相关部门有1年以内已记录在案的违法违规或处罚记录。

 

(四)已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电子处方流转所涉系统接口改造、测试等工作。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