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 关于明确202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通医保发〔202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4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明确南通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筹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06号)精神,为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其健康水平,及时做好参保缴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全市居民医保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4年度,全市居民医保老年居民、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为1610元,其中财政补助1040元,个人缴费570元;全市学生及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1550元,其中,中小学在校学生、在托幼儿及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财政补助1050元,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财政补助(含省财政补助)1250元,个人缴费按《关于明确全市学生及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通医保发〔2023〕50号)规定执行。

 

二、明确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2024年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及筹集方式不变,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助等其他标准也不变。

 

三、继续资助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和长期照护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参加居民医保和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全额补助。

 

四、健全救助对象三重制度保障后倾斜救助政策。医疗救助对象等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一个结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5000元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60%。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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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