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 关于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全市各用人单位:

 

按照法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更好地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未依法参保缴费造成无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发生,现就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温馨提示如下:

 

一、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

 

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受理并审核通过的,以受理次日作为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时间;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审核通过的,以参保单位申报的次日作为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时间。未审核通过的,视为未参保。

 

中断缴费: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中断缴费,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该职工的工伤保险中断时间,其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审核未通过的,工伤保险关系存续。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参保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将工伤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账的(开具完税凭证后才完成缴费),当月发生工伤事故的,可依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未在当月按时足额缴费的,将会影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系统设置,新办理参保的当月无法缴纳当月的工伤保险费,系统会在次月同时推送新参保当月和次月2个月的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在次月的月底前按时足额进行缴纳的,视为新参保的当月正常缴费;经审核符合政策性缓缴的单位,在缓缴期结束后按时进行足额缴纳的,视为正常缴费。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衔接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每月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费的转账手续,并与本级财政部门做好衔接,确保将工伤保险费于当月的月底前按时足额缴纳至税务征收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后才完成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新招录(招聘)或者工作调动人员的,应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关系未及时参保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94号),及时为新进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未确定工资标准的,可先以社平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发生工伤事故的将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四、特殊情况的办理

 

(一)为避免因工作调动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出现空档,在原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中断手续时,新单位也可以在当月同时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但两家单位需分别缴纳该月的工伤保险费。

 

(二)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施工期内的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参保手续。

 

(三)参保单位如遇无法正常办理参保或缴费的问题,请在当月及时联系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征收部门进行解决,避免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未按时缴费造成无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发生。

 

五、联系方式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如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当月未按时足额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将无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为避免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请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业务、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来源:新乡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保局
发布: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