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 关于二Ο二Ο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统计数据,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996元。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等相关参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403号)文件精神,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月16749.00元,下限标准可以继续执行去年标准为月3120.60元。请以此为依据,准确申报本单位职工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单基数,即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按16%的比例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按8%的比例缴纳。其中,职工缴费基数不得高于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每月16749元),不得低于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每月3120.60元)。

 

二、全面启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诚信申报,上传资料仅需《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xxxx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其余用人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由参保单位自行准备保存,以备核验。诚信申报由我处审核生效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单位缴费核定业务。每自然年度内有效申报一次,一旦申报成功,将不能再修改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有效期为自然年度的12月31号,跨年之后将继续按照下一年度的诚信申报步骤开展。

 

三、平均工资公布前,按照陕社保函[2014]185号文件,已在网上自主申报缴费基数免审的企业,须提供《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对此前申报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核定确认,完成之后业务系统将对前期申报低于社平60%和高于社平300%的缴费基数进行自动修正,并对此前已核定缴费进行自动补缴差额或退抵待转操作。

 

四、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如实足额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虚报、漏报缴费人员和工资基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五、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广大参保单位提供“不见面”服务,我处全面使用“陕西省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和“手机APP”办理业务,推行预约服务,请各单位做好配合和应用工作。

 

附:陕人社函[2020]403号文件

 

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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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发布:20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