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办〔2023〕31号


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机构:

 

为做好2024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成年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居民”);

 

3.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大学生;

 

4.符合流动人口子女参保政策条件的非本市户籍0-7周岁未入学的学龄前儿童;

 

5.持有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根据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苏医保待医〔2023〕31号文件规定,2024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三、免缴对象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0号)文件规定,以下救助对象参保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低保边缘人员、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困难大病人员、本市户籍的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具有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相关救助数据由苏州市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名单,参保人员无需提供免缴证件材料。其中新增的重度残疾人须向参保社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各社区工作机构应逐一落实救助对象续保情况,告知其保费补助、实时救助等相关政策,确保其正常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

 

四、参保登记地点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携带户口簿至户籍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流动人口子女参保政策的学龄前儿童由父母携带居住证、子女有效身份证件,持有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携带居住证至居住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参保缴费和医疗待遇享受时间

 

1.2024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凡在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办妥2024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参保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2024年度(2024年1月至12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2024年度集中缴费期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当月底前按全年标准全额缴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税银经办银行(江苏银行、苏州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费,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支付宝小程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苏周到”APP等线上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六、就医凭证

 

医保电子凭证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签发,是医保身份识别电子介质,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支付宝、微信、苏周到以及授权银行等APP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后可在支持的定点医疗机构扫码实现与实体卡相同的医保结算功能,推荐广大参保人员激活使用。首次参保人员,可至人社合作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

 

七、注意事项

 

1.符合流动人口子女参保政策的申请人,应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至居住地街道(镇)、社区(村)工作机构,为其子女申请办理2024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缴费完成后,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或“江苏税务”APP查询并打印《社会保险费电子票据》。

 

3.当年男性到达60周岁、女性到达50周岁的续保人员须于集中缴费期内以老年居民身份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其他续保的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无需办理参保手续,以上人员请在集中缴费期内按照税务部门指定方式完成缴费。

 

4.社区工作机构应于2024年1月底前将2024年度的《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和新增的重度残疾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报所属区医(社)保经办机构留存归档。

 

5.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于出生3个月内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完成缴费,其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月底的医疗费用,可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至就诊医院退费后重新划卡结算或至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结付;首次参保时间与出生日期跨结算年度的,应当在办理当前结算年度参保手续的同时补缴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方可报销结付出生后至该年末医疗费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结付手续时,医疗费用一律计入办理报销结付手续年度。

 

6.如需进一步了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保待遇等信息,可关注“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通过“服务指南”-“办事指南”-“居民医疗保险”查询,或登陆“苏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suzhou.gov.cn),在“公共服务”-“业务须知”-“居民医疗保险”查询。也可拨打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八、咨询电话

 

缴费咨询:12366

社会保障卡咨询:12333

参保登记、待遇报销、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咨询:12393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是一项关系广大参保人员健康和幸福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社区工作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为辖区居民办理居民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用优质、高效、细致的经办服务不断提升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5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江苏税务·社保缴纳(缴费小程序)
  2. 江苏税务APP下载·社保缴费
  3.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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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