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转发《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根据75号文及《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等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实现全国跨省流通和互认。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75号文精神,全力组织开展登记证的换发工作,停止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确保在2011年度将省内劳动者持有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全部换发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新登记就业或失业的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已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并且需跨省跨地区就业、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或接受各项服务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个人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向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农村劳动者和其他非本县(市、区)城镇户籍人员稳定就业满六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失业后可以在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按125号文执行,125号文中规定需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现统一改为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全省统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印制样式

 

我省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制,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制,其中省属、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印发,并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对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换发和补发,各地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发证费用。根据75号文规定,证书实行16位编码,其中第7、8位为各省自定义编码。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7位编码定为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0代表广东省内户籍居民,1代表广东省外户籍居民;第8位编码定为0.《就业失业登记证》封面、封二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项”。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保留全国统一内容页和“自选页”,为简化操作,不保留“自定义项”。我省具体印制样式见附件。

 

四、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跨省流通工作

 

对转入我省就业的劳动者,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地要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相应就业扶持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要按规定为其提供相应就业扶持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各地要将劳动者就业扶持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及时录入省厅业务信息系统。省厅将于近期对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打印。各市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信息,使用本地就业失业管理系统的市要严格按照部和省厅的统一数据标准,将数据交换至省数据中心。省厅信息中心负责全省系统的升级、管理和各地数据交换工作。省厅汇总后将各地数据交换至部信息中心,同时,从部信息中心获取跨省就业劳动者的就业信息,逐步实现跨省流动劳动者就业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和共享。

 

五、切实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省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失业保险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各市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并认真做好咨询解答工作,推进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六、有条件的地区,做好《社会保障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衔接工作,在区域范围内应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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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