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阳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请示》(阳劳社[2004]3号)悉,现函复如下:

 

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13条已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也应当按此规定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