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汕医保〔2023〕174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后,在门诊为参保人提供“心理治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或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汕头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注:1.“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2.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

 

(1)具备“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资质,实际开展“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至少3个月;

 

(2)按照诊疗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医疗人员、服务场所;

 

(3)无医保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的医疗机构;

 

(4)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恢复医保服务后签订。

 

3.未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或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的“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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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