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扶持资金评审程序,支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高质量发展, 现将《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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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下称“留创园(分园)”)入园企业的创业扶持资金立项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中府办函〔2021〕60号)相关规定,结合留创园(分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扶持资金评审是指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者委托评审组织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入园企业进行评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入园企业申请入园时牵头实施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创业扶持资金评审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并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初审

 

第四条 入园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信息(属新迁入的)并签订入园协议后的3个月到3年内可申请创业扶持资金。

 

第五条 入园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三)项目负责人留学人员有效身份佐证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学历、资历、业绩佐证材料及在职凭证;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公司章程;

 

(七)验资报告;

 

(八)项目负责人及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及使用佐证材料;

 

(九)自申请日起前三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申请企业成立一年以上的,须提供经会(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十)其他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获立项文件,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佐证材料,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技术合作协议或合同,融资或资助凭证以及荣誉证书。

 

第六条 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适时发布创业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对入园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实地考察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常年受理入园企业申请,随申随审或集中安排评审。

 

第三章 组织评审

 

第七条 对进入评审阶段的入园企业,由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或者委托评审组织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对于有特定评审要求的项目可以聘请专家库以外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家参加。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人数应为5名或者7名,包含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专家,其中技术专家2名及以上,经营管理、财务投资专家各1名以上。组成专家评审组时,须充分考虑评审专家的专业代表性和互补性、专家层次的科学合理性,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回避原则。

 

专家评审组设组长一名,由评审专家在评审前推荐产生,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答辩评审和实地考察工作。

 

第十条 评审要点主要对入园企业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以及产业化前景等进行量化评审,具体评审指标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创业扶持资金立项评审:

 

(一)会议评审方式如下:

 

1.专家审阅申报材料。

 

2.现场答辩安排如下:

 

(1)项目负责人对申请项目进行陈述,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创业团队的基本情况、创业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及产业化前景等情况。

 

(2)项目负责人就专家提问进行现场答辩。提问和答辩均围绕申请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及产业化前景等情况进行。项目负责人可带领团队核心成员一起参加现场答辩。

 

(二)会议评审后,评审组应到申报项目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作为提出最终评审意见的重要参考。

 

(三)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内容以及实地考察情况,经充分讨论后,对申请项目各评审指标进行独立定量打分。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评审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落实专家库资料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配合做好项目评审,按评审专家要求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负责人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失信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予受理评审;已经受理的,取消评审,同时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评审;对已获资助的,取消其享受的有关扶持,并追回已核拨经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就评审事项单独与评审对象联系;

 

(三)不得泄露与剽窃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四)参加评审时,不得妨碍其他专家独立、客观、公正评审;

 

(五)不得擅自将评审有关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且任何时候都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当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为项目负责人;

 

(二)评审专家或其近亲属为申请项目的参与人员;

 

(三)评审专家与项目负责人存在师生关系或同学关系;

 

(四)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专家在评审时应签订廉洁自律公正评审承诺书,对评审过程中违规的专家,按有关规定中止其参加评审活动;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创园(分园)所在地的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的相关规则、程序,依法履行对项目评审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办法(修订)》(中人社发〔2019〕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扶持资金立项评分标准


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