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范围的通知

桂人社函〔2014〕3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高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从2014年起,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持残疾人证的广西区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二、残疾高校毕业生向所在地高校申请求职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人银行账户(包括开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等);(四)本人有效联系电话。

 

三、有关要求。请各高校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毕业生,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积极申报补贴(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不重复享受);各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快审核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享受求职补贴,并在毕业生离校前发放给本人;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要积极为遗失证件的高校毕业生补办《残疾人证》。

 

四、发放原则、申领发放程序、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42号)执行。

 

2014年6月26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