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云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通〔2018〕12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工会:

 

为加强劳动关系源头治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更好地发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决定在全省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统筹处理好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体系,增加创建工作的实效性,全面构建我省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凝聚广大企业和职工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从2018年起,逐步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创建评价活动,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评价标准,建立健全评价工作流程,激发广大企业和职工参加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积极性和热情。加强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效应,普遍建立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实现企业劳动用工守法规范。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职工休息休假和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劳动条件不断改善。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劳资纠纷有效预防化解,全省劳动关系整体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处理好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

 

(三)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原则,在工作基础好,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的企业中,首先开展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规范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四)企业自愿参与评价活动,通过广泛宣传和积极引导,充分调动企业管理者与职工的参与度。

 

四、评价标准

 

详见《云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试行)》(附件1)

 

五、评价办法

 

采用百分制进行测评,基础分100分,由基础指标45分、建制指标25分、创建指标30分组成。加分指标4分,扣分指标4分。经测评和评审,企业基础指标达42分,总分达90以上的,评价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测评和评审采用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开展职工问卷调查、听取报告、查阅相关部门数据等方式进行。

 

六、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县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做好辖区内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的宣传发动工作,在企业自愿参评的基础上,组织县区完成参与评价活动企业数量指标。截至2018年8月底前,各州市完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的户数(不包含复验企业户数)分别为昆明市、曲靖市不低于80户,玉溪市、红河州不低于60户,版纳州、怒江州、迪庆州不低于30户,其他州市不低于40户。2019年各州市完成的评价户数不得少于2018年的户数的150%。以后年度,按照循序渐进、不断拓展的原则,积极扩大评价工作的覆盖面,由各州市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确定评价户数。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同时要开展好已获得“云南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企业的复验工作,截至2018年10月底前,复验的企业户数不低于50%,2019年10月底前达到100%。2018年以后新被授予“云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以及初次复验后的企业,今后按照2年一次的要求进行复验。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做好指导工作。

 

七、评价流程

 

(一)申报

 

评价活动采用定期申报的方式。参加评价活动的企业可在每年2月、5月、8月向所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提出申报应填写《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申报表》(附件2)、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指标表(附件3)和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基本情况概述材料。

 

(二)测评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按照《云南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标准(试行)》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测评,形成测评意见。完成测评工作后,由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方办公室)提请召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三方联席会议)。

 

(三)评审

 

按照三方办公室的提议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县级三方联席会议,并将参会单位扩展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云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试行)》、企业申报材料、测评情况等,对申报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评审,确定企业最终得分,形成评审结果。

 

(四)反馈和上报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县级三方办公室将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情况上报本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级三方办公室,由市级汇总情况后报省级三方办公室备案。

 

(五)服务和指导

 

对未被评价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申报企业,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指导,通过座谈培训、政策讲解、答疑解惑、上门服务、支部共建等方式加强指导。6个月后,再对其开展一次评审工作。

 

(六)激励

 

1.被评价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门户网站和云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上进行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按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单位管理,减少劳动保障检查频次,一般不纳入专项检查范围。

 

2.逐步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作为银行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3.被评价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可直接申报作为“云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候选企业。由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公示后,授予“云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宣传。

 

4.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融资担保、贷款审查、贷款额度、职工培训、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倾斜和优先安排。

 

5.被评价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参评“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七)复验

 

2006年以来被授予“云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由市总工会牵头,召集市级三方联席会议进行复验,并请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企业有《云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试行)》第六项不得评价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情形的,由市级三方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报告省级三方办公室,由省总工会牵头,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同有关部门召集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云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称号,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评审结果达不到90分的,由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6个月后,再对其开展一次评审工作,仍不能达到90分的,由市级三方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报告省级三方办公室。省总工会牵头,召集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云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称号,并书面告知企业。

 

新被授予“云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以及初次复验后的企业,今后按照2年一次的要求,按上述程序进行复验。

 

已被评价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若出现《云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试行)》第六项不得评价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情形的,由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同有关部门召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评价结果,并将有关情况报本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级三方办公室,由市级报省级三方办公室备案。

 

八、加强宣传

 

各地要加强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工作的宣传发动,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评价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参与。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推动评价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促进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各级三方办公室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好的做法和经验等报省级三方办公室。

 

附件:

1.云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试行)

2.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申报表

3.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指标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企业联合会/云南省企业家协会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1月22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云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试行).doc
  2. 附件2.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申报表.doc
  3. 附件3.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指标表.doc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