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转发《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粤人社函〔2013〕32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转发给你们。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我们省、人事档案在外省的,由待遇领取地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业务具体承办部门负责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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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