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增发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


省属各企业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2年7月起,再一次给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离休干部按三个职级档次增发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

 

驻穗省属企业,厅级离休干部600元,处级离休干部480元,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380元;驻其他市的省属企业,厅级离休干部330元,处级离休干部270元,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220元。

 

驻其他市的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后的待遇水平不得超过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市直机关同职级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已超过的,不再增发生活补贴。

 

二、这次增发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包含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三、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军队驻粤企业可根据《关于对广东省邮政局等中央驻粤单位要求增加离休干部生活补贴问题的复函》(粤老函[2002]13号)精神,参照本文的办法,给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四、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审核后由省社保局代发。

 

增发省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离休干部的亲切关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发放中的有关工作。

 

二00三年三月二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