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遂宁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遂宁市推动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补充政策〉的通知》(遂建发〔2023〕15号)精神,结合实际,将存量房“带押过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贷款资金应用于结清存量房原贷款。

 

二、适用范围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原贷款仅限于签订了《遂宁市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委托协议》的受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受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存量贷款。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用途仅限于归还借款人所购房产的原贷款本息、支付购房款。

 

三、办理条件

 

(一)存量房原贷款银行与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需为同一家银行。

 

(二)原贷款银行为该套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且未设定其他抵押登记、居住权登记及查封登记等情形。

 

(三)存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卖方是《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权属清晰且无争议,能够正常设立抵押权。

 

(四)存量房的买卖双方已签订存量房合同,同意在受托银行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四、办理材料

 

(一)买卖双方均须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二)买卖双方一年内签订的存量房合同原件。

 

(三)首付款票据原件(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资金监管凭证)。

 

(四)存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原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存量房“带押过户”书面资料(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若原贷款为公积金贷款,则无需此项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受理。买卖双方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或受托银行贷款受理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二)贷款申请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按流程审核。

 

(三)签订借款合同。受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的审核结果与买方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四)办理抵押权登记。受托银行、买卖双方及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权顺位登记。

 

(五)发放贷款。抵押权登记办结后,由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受托银行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银行将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受托银行对贷款资金全程监管。

 

(六)交易资金结算。受托银行应在放款当日办理原贷款结清手续,结清后将剩余交易资金划入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七)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原贷款银行应在贷款结清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原抵押权登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我市现行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委托协议.docx

来源: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