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实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实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1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慢性疾病待遇

 

符合门诊慢性疾病条件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疾病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1.2万元。同时,享受公务员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还可单独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

 

二、调整住院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50万元。其中,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个人先行自付及支付比例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执行日期

 

本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纳入省本级管理的铁路、电力系统参照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