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退休人员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生育保险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稽核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部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退休人员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按当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核定,一次性补足至最低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费、无在职职工或破产、撤销等情形的,其已经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退休人员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来源:漯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