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9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25元,增加部分从2020年7月1日起发放。

 

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及《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榕政综〔2013〕247号)文件规定,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为确保闽人社文〔2020〕144号按时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20年12月底前将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提高部分(每人每月7元)发放到位,基础养老金市级提高部分(每人每月18元)应于2021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8日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