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通知(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依据《关于公布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93号), 决定对全市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安徽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7401元/月)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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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