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修订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3〕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提升现有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经研究,修订完善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项目及内容。修订项目编码25,项目名称“(五)检验”的计价说明:医疗机构选用项目内涵和计价说明以外的检验方法开展,按该项目基准价,即最低价收费的,可以免于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实施。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医保部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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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