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贺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贺人社规〔2023〕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贺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贺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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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就业创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支出。其中:就业创业补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助等支出。就业创业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使用管理详见附件。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用于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支持农民工创业奖补以及其他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等支出,具体使用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要积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简化基本身份类证明,强化全流程溯源管理。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再行精简证明材料,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第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收到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功能,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和反馈。对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误错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贺州市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

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包含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3.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本条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具有贺州市户籍或在本地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1.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指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范围:

 

1.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补贴标准:

 

1.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补贴对象中1、2类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24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200元/月·人)给予补贴,且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当年的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花名册;

 

(3)劳动合同(核原件)。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月的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3)劳动合同(核原件)。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3.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于每季度15日前向户籍所属街道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季度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2)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

 

(3)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对因涉及补贴申领等需要确认灵活就业状态和就业方式的情况,可在此基础上由工作人员开展相关调查(佐证材料、电话调查、实地走访或部门协查等)。经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出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并将补贴材料报所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下同)。

 

补贴期限: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缴纳社会保险所属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在自治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向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招用高校毕业生名册;

 

(3)毕业证书和劳动合同(均核原件)。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24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200元/月·人)给予补贴,且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时间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规定执行。申请材料应附:

 

(1)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2)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

 

(3)毕业证书(核原件);

 

(4)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

 

(三)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

 

贺州市辖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向缴纳社会保险所属地的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附:

 

1.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脱贫劳动力身份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核原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一年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增岗位数量分月进行核算。

 

补贴期限: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相应的基准月每2年调整1次。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领时间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规定执行。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企业新增岗位人员社保补贴花名册;

 

3.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本条所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用工形式的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的岗位补贴,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属于经营性单位的,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岗位补贴。

 

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脱贫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安置。

 

补贴期限:按自治区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月的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

 

(3)劳动合同(核原件)。

 

用人单位有人员离职的应于每月5日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离职人员证明材料。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限期内,按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补贴,每次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

 

补贴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具体按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求职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按自治区求职创业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创业扶持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对首次在贺州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照5000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该小微企业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奖补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核原件)或毕业年度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核原件)或学校证明;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身份证明;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纳税证明或企业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所创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二)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该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奖补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向当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扶持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5.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均核原件);

 

6.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对公账户工资流水。

 

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第4、第6两项佐证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所创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本条所列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同一人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符合多个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只享受1次创业扶持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享受创业扶持补贴。

 

第七条 带动就业补贴

 

(一)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可向缴费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构提出补贴申请;在自治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向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核原件);

 

(4)劳动合同(核原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对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脱贫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

 

2.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3.劳动合同(核原件);

 

4.脱贫劳动力身份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就业券”补贴

 

对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按券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券”,每月对属地企业吸纳持“就业券”人员就业和社保参保情况进行系统数据比对校验,将符合申领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条件的,生成《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花名册》,并将《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花名册》通过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短信告知企业。企业登录人社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领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本条所列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用工形式的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第八条 其他就业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等其他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各项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一定补助。

 

(二)用于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

 

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同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同一劳动力的,一年给予一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向我市招工企业推荐介绍劳动力之前或当日,必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不报备不核拨补贴)。

 

申请材料应附: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2.推荐人员花名册;

 

3.成功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输送人员到企业面试或入职的图片或视频(包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佐证材料;

 

5.农村劳动力身份证明材料;

 

6.招工企业与被介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

 

(三)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市或县(区)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市、县(区)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需提供表格样式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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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包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一)困难家庭劳动者。指脱贫户(含监测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身份人员。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需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且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劳动预备制培训需年满15周岁。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如培训机构收取学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补贴,如收费高于补贴标准的,则按补贴标准补贴。

 

1.补贴申领流程: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后一年内可自行或委托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市内就业的)或户籍所在地(区外就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类别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②城乡低保户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民政部门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复印件;

 

③特困人员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④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院系)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⑤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有效登记的《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⑥其他可证明其人员身份类别的证明材料(以下简称“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

 

(2)自主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3)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从事相关工作的佐证材料(劳动合同或其他足以佐证其从事了与培训工种相关工作的材料)。

 

2.补贴拨付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二)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课时根据培训等级不同按以下标准执行: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按初级工不低于70课时,中级工不低于105课时,高级工不低于140课时执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课时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不低于21课时。

 

1.培训机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材料:

 

(1)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2)课程安排表;

 

(3)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2. 补贴申领流程:培训机构在学员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

 

(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3)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

 

(4)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签到表、每天不同时段培训照片两张、成绩合格证明、推荐就业或已实现就业凭证)。

 

3.补贴拨付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200元/人·天(每天不少于7个课时)、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培训模式及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办法,与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培训模式及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办法相同。

 

2.用工主体开展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包括企业、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项目制培训,由用工主体组织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开展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补贴申领与发放流程与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补贴办法相同。

 

对于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且尚未发布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专业(工种)的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聘请具备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开展技能培训。

 

第六条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的)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开班备案材料:开班前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

 

(1)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2)课程安排表;

 

(3)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2.补贴的申领: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

 

(3)足以佐证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等);

 

(4)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的不需提供)。

 

(5)培训费用代垫证明(非培训机构代垫的不需提供)。

 

3.补贴拨付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有关文件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达到培训目标,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1.开班备案材料:开班前企业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

 

(1)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2)课程安排表;

 

(3)学徒培养计划;

 

(4)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样本;

 

(5)企业承诺已与学徒签订协议的承诺书;

 

(6)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7)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8)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

 

2.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学员花名册;

 

(3)按计划培养学徒的培养结果佐证材料复印件;

 

(4)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八条 创业培训补贴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一)创业培训科目及补贴标准

 

1.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产生企业想法”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3.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二)开班备案材料。开班前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

 

1.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2.课程安排表;

 

3.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三)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创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

 

3.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

 

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协议约定的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签到表、每天不同时段培训照片两张)

 

6.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九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最低入学年龄15周岁)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

 

1.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

 

2.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

 

3.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

 

4.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开班备案材料。开班前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

 

1.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2.课程安排表;

 

3.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四)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

 

3.培训结果佐证材料;

 

4.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参加培训天数给予50元/人·天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享受次数以培训时间计。

 

(三)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学员或企业、培训机构(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向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3.考核鉴定机构(等级认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

 

(一)补助标准。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补助资金25万元,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150万元。

 

(二)项目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在各有关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会同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补助对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备案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纳入备案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拓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加强培训过程监管,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益,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列需提供表格样式另行下发


附件下载:

  1. 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zip
  2. 自主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zip
  3. 关于印发《贺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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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