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 《关于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朔医保函[2023]45号)印发执行以来,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但是,《通知》对如何享受大病保险等待遇未作明确规定,经研究,补充完善如下:

 

取消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结核病、重性精神疾病6种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6种门诊慢性病)年度限额,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9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75%,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药品和住院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年度封顶线10 万元。

 

① 以上6种门诊慢性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药品和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三项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支付达到年度封顶线后,进入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进行报销,三项费用累计报销超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后,进入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按规定报销。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基本医保报销,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特殊人群降低50%)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

 

② 上述6种门诊慢性病以外的其它门诊慢性病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累计支付不超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限额。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费用超过年度最高限额,而且门诊慢性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特殊人群降低50%)以上部分的合规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按政策规定报销。


来源:朔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