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 关于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集体困难企业放假职工月缴费额的通知


按照《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丹医保发〔2023〕74号)文件规定:“据省统计口径,202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437元/年(月平均工资为5203元)。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照5203元/月执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额按照5203元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286.17元(5203元*5.5%=286.17元)。若预存2024年1-6月半年保费,需预存1717.02元,加上大额保险费110元,共计1827.02元;若预存2024年1-12月全年保费,需预存3434.04元,加上大额保费110元,共计3544.04元。

 

自2024年1月1日起,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5203元的3.85%再乘以4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80.13元(5203元*3.85%*40%=80.13元)。若预存2024年1-6月半年保费,需预存480.78元,加上大额保险费110元,共计590.78元;若预存2024年1-12月全年保费,需预存961.56元,加上大额保费110元,共计1071.56元。

 

看下图,更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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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丹东市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全口径平均工资) [2023-12-17]

来源:丹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