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6〕5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 13 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当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公式: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C0+X2/C1+……+Xn/Cn-1)/N

 

X1,X2……Xn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C0,C1……Cn-1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见附件1)。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按第二条规定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二)调节金月计发标准,2006年统一为150元,以后每年递减15元,直至取消。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为使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设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5年过渡期(2006年—2010年)。过渡期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青劳社厅发〔2002〕23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的标准发放。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时,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04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新办法实施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算。

 

六、本办法实施后,按国家规定办理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和破产企业以及按国家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在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基本养老金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本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待遇对比时,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然执行扣减2%的政策。

 

七、在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缴费满12个月为一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缴费月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重折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见附件2)。

 

八、本办法实施后,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其自愿延长缴费时间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愿延长缴费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计发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附件:

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月数换算计发年限表

 

二 〇 〇 六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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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5-12-03]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