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 关于组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各相关企业:

 

为确保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充分发挥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保持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名称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企业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

 

二、人员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要有3-5名调解员,调解员应具有专业素养。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该有女职工代表。

 

三、目标任务

 

2023年规上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上企业名单见附件1),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小微型企业配置调解员。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熟悉内部运行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四、调解程序

 

企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应严格按程序开展,规范申请、登记受理、调解处理、制作调解书、结果跟踪及档案管理等环节。企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统一使用全省的规范文书(见附件2)。

 

五、裁调衔接

 

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若需要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的,可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见附件3)。6月底之前各县市组建5个示范企业调解委员会。

 

六、工作要求

 

(一)深入发动。各级人社部门、总工会、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发动规上企业6月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鼓励和帮助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推动企业建立劳资沟通对话机制,畅通意愿表达渠道,让企业自行化解劳动争议。

 

(二)加强培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采取集中培训方式,组织辖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也可通过上门讲解的方式,组织资深仲裁员到企业传授调解工作经验,逐步提高企业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规范管理。企业应设置专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制作调解组织标识,印制规章制度。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恩施州总工会

2023年5月29日


来源:恩施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