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青海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2〕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青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青海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缴费数额,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间由职工个人选择,缴费比例为18%。缴费方式原则上应由企业按月代为上缴,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缴费资金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可由职工全部承担,也可由企业和职工分比例负担。企业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报告企业与职工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以及缴费期限。企业与职工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规定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等内容,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再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若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也可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之后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要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跨地区流动,或中央驻青行业单位与我省地方企业间职工相互流动时,应按规定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各地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调至省外或从省外调入我省,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省内城镇企业成建制搬迁到省外,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计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省外城镇企业成建制搬迁到省内,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搬迁企业职工接续好养老保险关系,除接受按规定转移的个人缴费部分资金外,应按职工个人帐户计帐额度全额记帐。

 

七、加强对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每年12月底,向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登记(中央行业单位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登记);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次年年初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登记。凡不报告登记的企业和地区,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手续。

 

特殊工种退休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行业单位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具体程序是:先由职工本人提出退休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拟上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职工名单;再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报的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进行审核,将审核符合条件的,反馈职工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公示七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职工,单位作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后,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