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合作开展金融助企工作稳岗扩岗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3〕419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相关要求,更好发挥金融助力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支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4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合作开展金融助企工作稳岗扩岗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稳定岗位扩大就业的专项贷款业务。

 

(一)支持范围。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稳岗扩岗优质企业,就业弹性大、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产保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人员、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较多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小微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成立1 年以上;

 

2.用工人数不少于 10 人(以参保缴费人数为准);

 

3.上年度用工人数未减少且申请贷款时用工人数不低于

 

上年末水平;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二、贷款政策

 

中国银行开通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便捷审批通道,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 3000万元,给予原则上不超过 4%的优惠贷款利率。对持续增加用工、稳岗扩岗突出的企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当地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协商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

 

三、业务流程

 

经办银行为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开展资格审核。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申请。

 

(二)资格审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经办银行核实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建立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推荐名单,及时向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推荐吸纳带动就业情况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申请企业,由经办银行提供“绿色审批通道服务”;对未列入名单的申请企业,由经办银行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核实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实申请企业吸纳就业、稳岗扩岗、近1年来缴纳社保等情况,核实后及时推送至经办银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核实可与经办银行审贷同步进行或后置补齐,经办银行可按照中国银行有关规定先审贷、放款。

 

(三)银行审查。经办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贷款资格审查,按照中国银行有关规定独立审贷、自主贷款。经办银行定期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发放情况。

 

(四)贷后管理。经办银行按规定开展贷后检查、监测预警等,确保信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协助经办银行核实企业在贷款期内吸纳带动就业情况,定期评估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推荐企业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动态退出。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抓好部署发动、需求摸排、推荐名单、资格审核等工作,压紧压实责任,切实把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工作抓实抓好。要积极与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对接合作,明确申请标准,细化办理流程,协调解决好专项贷款资格审核等办理过程中的衔接问题。要形成具体实施方案,推动专项贷款政策落实落地,各地市人社部门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对接,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八月底前将联络员信息(见附件)报送至省人社厅。

 

(二)强化协作配合。要加强企业用工服务,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社服务专员队伍,详细了解企业稳岗扩岗融资需求,及时推送至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签订保密协议前提下,与经办银行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数据等严格保密,不得将有关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各类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尽可能地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让更多企业知晓政策、申请办理。要积极运用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举办就业创业活动等方式,持续深化政银合作关系,推动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不断增量扩面。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303〔2023〕11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6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