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五年内可适当降低缴费基数,2006年可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以后每年增加10%,到2010年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方案,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报省政府同意后,经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实施。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实现依法监督。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

 

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按照更加规范的省级统筹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精神,统一养老金支付标准和计发办法、统一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青政〔1998〕78号文件规定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系统(垂直)管理”的目标。

 

九、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