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上半年广安市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的通知

广安医保规〔2023〕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广安经开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回应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的需求,我市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定价程序,对2023年上半年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61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1项、医学影像类1项、核医学类1项、检验类6项、病理检查类1项、临床各系统诊疗类10项、经血管介入诊疗类1项、手术治疗类10项、物理治疗与康复类1项、中医(民族医)类17项、其他类12项,具体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按照公布的项目及时调整医保结算系统涉及的支付限价;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各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对码和价格调整,严禁串换编码和不按价格标准收费。

 

四、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出台,从其规定。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广安市2023年上半年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表.doc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