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调整中央、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2002年)


参加省社保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和《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1号)规定,结合中央、省属单位实际,决定调整由省直统筹的中央、省属企业单位(含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2001年1月起,对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下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2001年1月至2001年6月,每人每月增加:

 

厅级及以上210元;

处级150元;

科级及以下l00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列入2001年7月的养老金调整基数。

 

(二)从2001年7月起,上述增加标准与2001年7月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额冲减:如本人2001年度养老金调整数额等于或高于上述标准的,按调整后的养老金计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差额,纳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对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下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并列入今后养老金调整基数:

 

厅级及以上每人每月290元;

处级每人每月170元

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110元。

 

三、离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省社保局从2002年6月起正常支付,2001年1月至2002年5月的待遇差额随6月份的正常待遇一起补发。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