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15〕10号),将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的四项基本条件调整为两项。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

 

二、关于企业裁员率的计算,可不将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自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纳入计算范围。企业应对以上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申报缴费的地区,企业按本地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的,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型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稳岗补贴政策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就业和社会稳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十三五时期,在落实稳岗补贴政策的同时,各地应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以至今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有用人单位但仍未参保农民工、已参保企业中的漏参保人员为重点,联合工商、建设、地税、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逐步实现应保尽保。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4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