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做好省直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拓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模式,满足参保人员居家照护需求,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省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25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省直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范围为长春市主城区(不含公主岭、九台区、双阳区和所属县、市,下同)。居住在长春市主城区内的省直参保人员且所在区域设有居家照护定点服务机构的,经失能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申请成为居家照护服务对象,享受居家照护服务。居家照护服务对象在住院、机构照护服务期间停止居家照护服务。

 

二、经办管理

 

(一)办理流程。参保人员或监护人可通过网上经办大厅、微信公众号、省医保经办大厅窗口进行申请或通过定点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二)办理材料。申请居家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三、待遇管理

 

(一)服务项目。居家照护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项目,采取“项目+时长”相结合的方式由定点服务机构上门提供服务。居家照护服务对象可根据需求,在规定的项目列表中自行选择,各项目的时长之和不超过总时长,具体服务项目详见附件。居家照护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上门生活照料服务8次,每次服务时长2小时,每周服务不超过 2次,每日服务不超过 1次;每月可享受上门医疗护理服务4次,每次服务时长1小时 ,每周服务不超过1次。

 

(二)待遇时限。居家照护服务待遇享受期以申请人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居家照护服务协议之日起6个月。待遇终止前30日内可通过网上经办大厅、微信公众号或省医保经办大厅窗口提出延期申请。

 

(三)支付范围。居家照护服务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费用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支付标准。参考长春市社会平均长期护理收费标准,居家照护服务定额标准为生活照料 40元/小时,医疗护理50元/小时。

 

(五)支付比例。在规定服务项目内,居家照护服务所发生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80%。

 

(六)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可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直接享受医保待遇。

 

(七)结算方式。居家照护服务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在每次服务结束,经居家照护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确认后,由个人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应由长护险基金承担部分,按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结算。在征得居家照护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同意后,对超出规定项目、次数和时长标准的服务,可按市场服务价格标准收费,由居家照护服务对象个人承担。

 

四、相关要求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居家照护相关待遇政策通知到本单位参保人员,准确全面做好宣传解释,避免参保人员待遇缺失。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来源: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发布: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