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实施意见予以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聚焦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江西篇章提供强有力技能人才支撑。

 

到“十四五”时期末,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政策措施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发展通道更加畅通、激励保障更加有力,有效形成社会崇尚技能、人人享有技能的良好氛围;全省从事技能工作的劳动者总量达到1000万人,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二产、三产)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3%以上。力争到2035年,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二、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重点产业链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统筹技工院校与职业院校招生政策,教育和人社部门共同建立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统一平台,实现统一录取,将技师学院纳入职教高考招生平台。鼓励各类企业结合实际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带头建立在岗技能人才的定期培训轮训制度。发挥工会和共青团作用,确保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并向一线技能人才倾斜。把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情况纳入开发区人才考核评价指标,优先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竞赛集训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项目建设补助。

 

(二)优化高技能人才培养空间布局。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合理布局高技能人才培养资源。大力倡导“区中校”办学,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向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搬迁或设立产业学院。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入驻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的开发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实施技工教育“1+11+N”行动计划,在南昌都市圈建设1家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综合园区,11个设区市各办好1所技师学院,人口大县、经济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办好一批技工院校。

 

(三)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性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范围。强化就业市场对技能人才培养结构的有效调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产业高技能人才需求数据平台,编制并适时发布江西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健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专业布局动态调整机制,对连续3年毕业生直接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按有关规定及时调减或停止招生。深化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教育教学体系改革,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在企业完成全部实践性教学计划,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允许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对具有技师及以上等级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可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兼职担任实训指导老师。

 

(四)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坚持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倡导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省内企业联盟、与行业协会联合、同工业园区联结。支持国内优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我省开展战略合作,支持国内职业技能培训头部企业来赣共建培训平台、开展合作办学。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支持省内优势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补助。鼓励办学特色鲜明的技工院校参加市域产教联合体培育。建立完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到省内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建立技能人才研修和培训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制度,符合规定的给予补贴。

 

(五)强化高技能人才培养资源整合。对办学方向重叠、质量不高、规模较小的省属公办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整合。省直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特色不鲜明的公办技工院校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成立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联盟,建立联盟成员教师交流共享和学生交换学习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闲置类项目用地,用于保障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发挥事业编制“周转池”作用,强化高技能领军人才编制保障。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建立健全以用为本的技能人才评价使用制度

 

(六)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大力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推动省内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认定。鼓励企业增加技能人才的技能等级内部层次,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拓展技能人才成长空间。特别优秀且有重大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可按规定晋升特级技师或首席技师。鼓励行业协会做好本行业领域技能评价标准开发以及企业自主评价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推荐管理。

 

(七)强化职业技能竞赛选拔评价。构建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省市县三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与国际国内竞赛相衔接的技能竞赛。以省政府名义每2年举办一次江西省职业技能大赛,广泛开展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给予奖励,在升学、奖学金、职称评审上给予支持,对获奖者优先评选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加快竞赛集训基地建设,把竞赛集训基地作为职业培训的重要载体,推动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成果转化。

 

(八)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指导教师,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审定高级职称。在省高层次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优先选拔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高技能人才。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

 

四、建立健全技能价值导向的岗位使用制度

 

(九)建立高技能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发挥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工资分配上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省市两级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各类职业(工种)、不同职业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企业工资分配向生产一线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对事业单位高技能领军人才,可按规定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十)加大企业招聘使用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招用高技能人才,对企业引进培育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参照大专、本科、硕士享受同等引才补助津贴政策。对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比照专业技术人员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待遇,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

 

五、建立健全示范引领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制度

 

(十一)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中挂职或兼职,挂职和兼职领导班子成员不对应干部职级。适当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党员比例。鼓励各类企业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对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可随所在用人单位参加相应的职工养老保险。

 

(十二)完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机制。加快建立健全以表彰奖励、晋升技术技能等级、物质奖励、薪酬激励等相结合的机制。落实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招聘、应征入伍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审、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政策。支持省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采取多种形式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可通过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纳入编制管理,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在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在省级及以下政府特殊津贴评选获得者中,技能人才比例应不低于20%。对我省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及相关人员,参照国家标准给予奖励。

 

六、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工作,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总体部署,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要建立技能人才工作服务省内经济社会发展效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打破制约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技工院校与职业院校的分工协作、相互促进,推动技工教育与中高职教育互通互认、融合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唱响“技能创造美好生活”主旋律,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