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周人社办〔2022〕1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周口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委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按要求做好贯彻落实,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和保障监察科

联系电话:8221520

电子邮箱:zksldjc@sina.com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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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委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规定》(以下简称《经办规定》)要求,经周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县(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进行日常监管。

 

一、委托依据

 

依据《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的制度实施和具体管理。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二、委托期限

 

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

 

三、委托职责

 

周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辖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进行日常监管。

 

1.在周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施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机构名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43号)确定,各县(市、区)不得另行征集经办机构或设置门槛。

 

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和工资保证金担保的申请受理、登记、备案等日常工作。

 

3.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和工资保证金担保金额下浮、上浮缴纳比例或免除缴纳事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审批后实施。

 

4.依法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审批后实施,并依法追缴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条例》和《实施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6.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资保证金和保函正本返还的申请受理和初步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后实施。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

 

1.指导全市落实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要求,通过河南省农民工工资监管系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台账或实地督导等方式,监督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

 

2.对全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更新经办机构名录并告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负责保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和保函原件。

 

4.依法履行审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动用、返还等职责。

 

5.探索建立保证金管理数据库,实现与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并结合劳动用工年度审查及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实施差异化管理。

 

6.建立全市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发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重大过错,可随时终止委托事宜,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

 

1.依据《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规定》和本委托管理办法,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监管工作。

 

2.对本辖区内应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总金额、工期进行前置审核。

 

3.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机构在本辖区的业务开展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4.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和保函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5.建立本县(市、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每月5日前将本县(市、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6.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解职责,制定管理流程,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7.在工作开展中遇到重大复杂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来源: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