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协同推进2023年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主要目标任务,依据《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动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3号),结合本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调价评估结果,经研究,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生儿护理”等166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见附件),调整标准参照省级医疗机构价格水平。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完善价格公示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宁波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pdf

来源: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