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人社就〔2017〕9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92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闽人社文〔2017〕192号文职业资格证书核验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人社办〔2017〕192)精神,我市拟定了《福州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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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92号)要求,为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规范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

 

我市统一开通网上申报平台(网址:www.fjfz.lm.gov.cn),企业参保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1.参保企业在申报平台注册后,统一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申报;或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自主注册申报。

 

2.在线申报信息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培训工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鉴定等级、鉴定机构、参保单位名称、参保单位所属地、失业保险累计参保月数、福州市社会保障卡号或福建海峡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同时拍照上传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保卡、最近累计36个月社保缴费记录等资料。

 

3.市本级和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的企业参保职工的参保所属地,统一选填“福州市本级”,马尾区及各县(市)企业参保职工选填实际所属地。

 

4.申请提交成功后,申请人可在次月20日后在线查询办理结果。对核验结果有疑议的,可提供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保卡、最近累计36个月社保缴费记录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现场核验。

 

(二)审核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登录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审核系统,按申报人参保所属地核验参保人员提交的申报信息。

 

1.系统自动核验申报人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信息。核验通过的,自动生成《福州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1),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下载打印存档。

 

2.对无法通过系统自动核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登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网址:http://zscx.osta.org.cn/)核验。核验通过的,应将核验结果截图和《福州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1)一并打印存档。

 

3.对核验未通过的,应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由系统生成汇总表(见附件2),打印存档备查。

 

4.对系统核验结果有疑议并提交现场核验的,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做好核验工作和相关业务台账。

 

(三)公示及资金核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个月核验通过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情况包括申请人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情况形成汇总表(见附件3),并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至少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申请人的社保卡海峡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

 

根据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种类和等级实行差别化补贴标准。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

 

对我市紧缺工种急需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50%。即紧缺工种初级(五级)补贴标准1500元,中级(四级)补贴标准2250元;高级(三级)补贴标准3000元(紧缺工种目录另文拟定)。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本文下发实施前,已按见证补贴方式获取过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本文下发实施后,符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条件的申领技能提升培训,不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四、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县(市)区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该项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每半年将政策落实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市财政局社保处。

 

(二)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经举报或检查发现申请人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假造成资金流失的,一经查实,责令收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为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应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并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扩大宣传效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福州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确认表

2.福州市不符合条件失业保险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信息确认表

3.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

  1. 榕人社就〔2017〕92号 附件.doc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