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5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档案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培养和建设高素质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推动档案专业人员担负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和使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档案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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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培养和建设高素质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地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和使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申报档案专业人员职称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申报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设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职称设馆员,高级职称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全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授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专家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从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组成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第五条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采取盲评初审、答辩评审和综合共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七条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第九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论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以下。

 

(二)近3年受到处分。

 

(三)近5年因所在单位违反档案工作纪律被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四)近5年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的违规违法行为。

 

(六)纳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章 管理员职称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学历与资历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任职满1年。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第四章 助理馆员职称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任职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馆员职称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5.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第十八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主持或参与完成档案研究课题和调研报告,主持或参与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及档案工作方案。

 

4.从事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绩显著,受到本单位、本系统表彰奖励或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5.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6.各年度岗位责任工作目标完成圆满。

 

第六章 副研究馆员评价标准

 

第十九条 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二十条 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高质量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

 

第二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强的档案业务问题研究或解决档案业务疑难问题能力,能够完成档案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和档案整理、利用或制度创新等,公开发行的专著、学术论文、档案汇编或较高水平的代表性学术成果,为推动档案事业发展起到较强指导作用。

 

第七章 研究馆员评价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历与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业务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年度岗位责任工作目标。

 

第二十四条 专业理论水平

 

档案研究或解决档案业务疑难问题能力强,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公开发行的专著、学术论文、档案汇编或代表性学术成果,具有较高影响力。完成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发展规划制定;完成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作用,推动档案事业发展。

 

第八章 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二十五条 绿色通道条件

 

实行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注重实际工作业绩,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和档案一线工作,为档案事业建功立业。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对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资历、任职年限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上一级职称:

 

1.在档案保管与利用等相关领域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

 

2.档案工作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档案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4.取得的档案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

 

5.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6.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定的档案学科带头人或领军人才;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7.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

 

8.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档案基础性工作业绩突出。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正常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任职满5年,符合第二十五条绿色通道条件中的一项,同时有2名档案系列研究馆员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或具备正常申报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任职满4年,符合第二十五条绿色通道条件中的一项,同时有2名档案系列研究馆员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正常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任职满5年,符合第二十五条绿色通道条件中的一项,同时有2名档案系列研究馆员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申报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或具备正常申报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任职满4年,符合第二十五条绿色通道条件中的一项,同时有2名档案系列研究馆员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申报研究馆员职称评审。

 

第九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德才情况、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审核与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德才表现、年度考核、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综合情况,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申报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逐级推荐申报。

 

驻吉林省中直或其他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商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第三十条 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评审通知中明确的网站进行申报。

 

第十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盲评初审,答辩评审,综合共议,审核确认,民主投票,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纪律要求。坚持回避原则,与申报人员有亲属或其他应回避关系的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须回避。实行组内交流,评审期间各组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只允许在本组内交流评审,不得跨组横向交流意见。做到严格保密,对评审工作情况须严格保密,评审结果未公示前不得私自对外泄露,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学历(学位)、资历、论文发表时间: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学历(学位)、资历和论文发表等时间均按申报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相差3个月以内的按一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时间。

 

2.有关表述: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3.市级:指副省级和辖县、市、区的市州,不含县级市。

 

4.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包括负责执行工作的人员。

 

5.代表性成果: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新产品、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档案汇编、参考资料,以及档案工作形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材料。

 

6.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编译著作、论文集。

 

7.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不包括业务工作对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

 

8.公开发行: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刊物。

 

9.档案汇编:指按照一定的专题,将有关档案文件选编成册,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或公开出版的图书。

 

10.参考资料:根据档案内容综合编写而成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档案信息素材,包括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概要、基础(统计)数字汇集、会议(项目)简介等。

 

11.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2.技术方案:指为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各类技术问题,有针对性、系统性的提出方法、应对措施及相关对策。

 

13.研究报告:指档案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档案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档案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档案内容研究报告。

 

14.疑难问题: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能解决而在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15.经济效益:指通过档案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6.社会效益:指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

 

17.认可:指取得的业绩成果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或确认。

 

18.本办法所指的相当条件或业务水平的,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林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57号)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