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的通知


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工作要求,结合“互联网+”护理试点工作,决定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完善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应患者或家属要求,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上门为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采取“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上门服务费”的方式向患者收费。上门为居家患者提供的具体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人力资源消耗等因素自主制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医保统筹基金不支付。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8日起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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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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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策解读《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的通知》 [2023-12-22]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