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大学生(青年)创业园区招募企业公告


双鸭山市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大学生(青年)创业园成立于2017年6月,由双鸭山职教集团、双鸭山市就业服务中心联合共建,园区坐落于双鸭山市尖山区迎宾大道公立街1号,面积为2100平方米,可同时入驻孵化50余家创业企业,容纳160余名工作人员。是以“为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大学生(青年)创造成本低廉、高效、便捷的创业就业环境”为宗旨的创业平台。

 

一、孵化基地入孵对象

 

(一)入孵对象以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办的、处于初创和种子期的市场主体为主,同时兼顾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创业群体。

 

(二)注册地应在我省且主要创新活动、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基地内。

 

二、园区入驻流程

 

(一)入驻企业或团队填报《园区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并附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寸照片,工商注册执照或项目计划书,企业入驻人员名单,企业简介及创业者创业经历,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到园区项目入驻窗口申报;

 

(二)园区接受预报名,有意愿入驻的企业可提供《园区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等申报材料电子版,打包汇总,发送到园区工作邮箱(syscy99@163.com),经园区管理委员会评审合格后,创业企业或团队可入驻园区签订入驻协议,开展正常经营。

 

三、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33号)文件规定,为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高校在校生(本省政策突破)、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发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全额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止。

 

(二)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四)见习补贴。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单位后,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创业补贴。1、对辖区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城镇转移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职工、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等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辖区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成功创业返乡应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园区内吸纳各类人员就业5人及以上,且与之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失业登记人员、农民工、大学生(在校和离校两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转移就业职工、退役军人及就业困难人员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主体吸纳5人及以上稳定就业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后新吸纳就业可继续按每新增一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累计最高30000元。

 

(六)相关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人才招聘,信息发布等服务;依托电台、日报、网络等渠道,对入驻企业进行广泛的免费宣传;全方位地提供空间、物业服务,创业辅导服务、创业文化与交流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技术创新服务、市场营销服务、政务服务。

 

附 件:《园区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联系单位:双鸭山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中心

联 系 人:罗晶鑫

联系方式:0469-4469038

 

附件园区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来 源:双鸭山市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下载:

  1. 园区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xls

来源: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