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3〕21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2〕86号)精神,规范和统一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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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pdf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