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渭失保发〔2022〕25号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进一步搞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功能。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陕劳社发〔2007〕58号)、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6号)和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7号)规定及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一)申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开展职业培训所需办学许可证或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技工院校。

 

(二)认定原则

 

1、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市级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

 

2、坚持“适应市场需求、专业设置合理、促进就业优先”的原则,每县至少认定2个(含)以上且开设专业(工种)不同的定点培训机构,新兴、紧缺专业(工种)优先。

 

3、以人为本,贴近实际,方便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市本级、临渭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可取消区域限制,互相跨区域组织培训)。

 

(三)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或职业培训资质在有效期内,且正常办学(年检合格)1年以上;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各类职业培训业务,

 

具有较好的职业培训专业(工种)基础和业绩,有能力承担失业

 

人员职业培训任务;

 

3、具备承担培训任务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以及培训管理所必需的考勤设备(视频监控、录像、人脸、指纹识别等设备);

 

4、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教学管理严谨,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1年内没有发生学员重大投诉事件,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规定处罚记录;

 

5、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正常。

 

(四)申报资料

 

1、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附件1);

 

2、法人身份证和年检合格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办学许可证或职业培训资质原件复印件;

 

4、办公、培训和实训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须提供有效的租赁协议;

 

5、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备、设施的清单,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6、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聘用合同和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指导员证书复印件;

 

7、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及设备管理等);

 

8、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诉讼案件、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

 

9、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五)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初审、考察、公示、认定五个阶段。

 

1、申报。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公告,明确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范围、认定原则、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间等,有意愿的培训机构根据公告要求,向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申报资料。

 

2、初审。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培训机构递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

 

3、考察。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评估,现场查看其培训条件、师资力量和管理情况,并提出综合评估意见(需有佐证影像资料)。

 

4、公示。经综合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名单,在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各定点培训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面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市本级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认定。

 

(六)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能按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培训质量不达标或达不到培训目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取消其培训计划或扣减其培训补贴;对违反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要取消定点机构资格。

 

二、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培训前的准备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计划组织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前,要充分征求失业人员的培训意愿和求职意向,按求职意向确定培训专业(工种)并制定培训计划,报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要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职业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备案表》(附件2)、教学计划、授课教案、《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花名册》(附件3)、培训时间和方式、提供的就业服务保障措施等,由经办机构审核并实地验收后签订《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服务协议》(附件8),报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同意后,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二)培训的组织管理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培训期间,市、县两级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指导县级经办机构组织培训、对培训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对培训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督导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做好考勤相关工作,保证学员参训率和培训效果。

 

(三)考核

 

培训工作结束时,经办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要共同组织对参训人员进行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考试分理论和实操两部分,各占50%,合计60分以上视为合格。对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专业(工种),定点培训机构要免费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同时,要积极联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每期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场招聘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培训补贴的申请拨付

 

(一)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由直接培训补助和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两部分组成。直接培训补助以当地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基准,并随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以实现再就业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补贴金额计算办法按《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陕劳社发〔2007〕58号)第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申请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审核合格后,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内完成相关业务审核流程,并向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报送培训补贴申请相关资料。

 

1、经办机构对培训效果的考核评估意见报告;

 

2、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4);

 

3、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5);

 

4、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考勤表(附件6);

 

5、培训活动的影像资料。

 

(三)补贴拨付

 

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在收到申请培训补贴资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线下审核,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先拨付直接培训补助总额的95%,余额根据实现再就业情况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拨付。

 

四、职业介绍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填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7),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和申报资料按《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陕劳社发〔2007〕58号)第五条、第九条执行。

 

五、相关要求

 

1、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定点培训机构严格落实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有关内容,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要建立完善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定点培训机构联动机制,鼓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签订用工、培训双向协议书,推行“承诺就业培训”机制,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2、定点培训机构要结合本地就业市场需求,开设实用性强、便于就业、适合失业人员实际情况的培训专业(工种),采取定向式、订单式培训等方式,严格按照《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制定切实可行的促进就业工作计划和服务措施,达到以培训促就业的目标。要充分考虑失业人员的实际困难,开设周末班或夜间班,对于交通不便利的学员,要提供食宿场所或给予一定的食宿交通补助。

 

3、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必须是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经办机构和培训机构不得捆绑和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停发失业金等理由要求失业人员参加培训。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参训人员信息,确保所有的参训人员都在待遇享受期内。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要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5、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按《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022年7月26日


附件下载:

  1. 渭南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doc
  2. 2、职业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备案表.doc
  3. 3、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花名册.doc
  4. 4、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报审核表.doc
  5. 5、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册.doc
  6. 6、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考勤表.doc
  7. 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核表.doc
  8. 8、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服务协议.doc

来源: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