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医保发〔2021〕2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各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制定了《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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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医疗保障局阜阳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以下简称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是指根据计算公式核算上一个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乘以留用比例的金额,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参与改革的激励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第三条 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由市、县(市、区)医保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市属和县市区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及相关预算、核算、支付等工作分别由市医保局和各县市区医保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 结余留用资金的来源是市、县(区、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服务本市患者使用集采药品的相关费用,纳入结余留用核算范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医保经办机构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集采药品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药品名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上年度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

 

第三章 核定结余留用金额

 

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定点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测算基数。

 

第九条 各医保经办机构按采购周期分批分次核算结余测算基数。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阜阳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住院、慢病门诊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纳入核算范围。

 

第十二条 市、县医保部门按规定在结算前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 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

 

第十三条 为鼓励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可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第十四条 医保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医保基金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四章 考核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市、县医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与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规范用药行为、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具体金额,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结算结余留用资金

 

第十七条 各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具体金额,并由医保基金按年度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支付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

 

第十八条 考核分值≧80分,按结余测算基数的50%确定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80﹥考核分值≧60分,按结余测算基数的25%确定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考核分值﹤60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条 应支付给市属定点医疗机构的结余留用金额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分摊,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具体分摊比例另行规定,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给市属定点医疗机构的结余留用金额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计算。

 

应支付给县市区属定点医疗机构的结余留用金额由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自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医保资金划转等业务经办流程的有关规定,对资金进行划转、支付和清算。市级、县(市、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向市属、县(市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分摊的应支付给市属定点医疗机构的结余留用金额,先划转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再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给市属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医疗保障局、阜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定点医疗机构2020年度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执行本办法。

 

附件:

1.有关计算公式和说明

2.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及分值

 

附件1:有关计算公式和说明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结余测算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结余留用金额=结余测算基数×结余留用比例

 

约定采购量基数:由医疗机构上报并经医保部门核准后的采购需求量。

 

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前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全市加权平均价格,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计算得出。

 

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按带量购销合同量数据统计。其中,实际完成情况低于带量购销合同量时,不核算该中选药品结余留用医保资金;实际完成情况高于带量购销合同量时,按带量购销合同量核算。

 

中选价格: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中选结果。

 

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各规格在该医疗机构采购总金额。

 

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等数据,由市、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分别测算。

 

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及分值

注:考核内容(一)和(二)中的定量数据来自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三)中的定点医疗机构线下药品采购总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供,其余数据由市及各县区医保部门查询或提供。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 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2. 关于印发《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 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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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3-26